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展厅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责编: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量:11

第一章 展厅管理基本规则

第一条 爱护各类布展工具等公共财产,不得随意破坏,应原位取用如实归还。由于人为造成的遗失与损毁,由办展方和个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 馆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和使用明火,展览期间禁止携带锐利和强腐蚀性物品入内。

第三条 非布展撤展和安全需要,不得擅自移动展厅内的设施和展品,不得擅自接水接电。

第四条 观展期间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好展示空间内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严禁在展板、展台等展览设备上乱刻乱画;不准在墙上、地面、展板上打孔、刷胶、刷漆、张贴海报、涂色等;不得使用双面胶、泡沫胶、胶带等粘贴剂布展,污损墙面。如若发现以上行为造成损坏的,办展方和个人承担相应维修和赔偿。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能在展厅内施工,如不得在展厅内进行锯、刨、砖、焊和漆等作业。展品运输、安置等必要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地面负重、地板表面和展板等的保护。

第二章 展厅申请要求

第七条 凡申请和使用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展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展厅管理规定。

第八条 展览主题、内容、进行形式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文化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申请办展方需在学期初,以学院为单位向教务处提交整个学期的展览计划申请。在正式展出前一周,申请方需递交展厅场地使用申请表至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展厅负责人处进行审批。在递交申请表之前,申请方所属部门、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必须对作品内容进行意识形态等必要部分的审查把控,并签字确认,然后报学校宣传部备案。待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展厅场地使用权。

第十条 展厅使用申请表填写应准确注明办展方、展览时间、展厅位置、展览负责人等信息。

第十一条 作品装裱与悬挂须结合展厅实际条件规范实施,禁止直接将作品粘贴或用钉子固定作品。作品需要按照正规展览要求,用展示钩悬挂展示,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准。如需要在该展厅展示立体或影像作品请自行准备必要的展台及播放设备,展厅原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丢弃或损坏。

第三章 展览期间要求

第十二条 办展方应做好展厅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应遵守展厅使用和管理制度,维持展厅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 办展方有责任保管好各自展出作品和展位所配齐的展览工具,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由展览主办部门和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为确保照明系统使用寿命,展厅开放时间严格控制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3:00至18:30,晚上19:30至21:00闭馆时应关闭照明等各项用电设备,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展厅内严禁吸烟,严禁易燃、易爆或放射性有毒物品进入展馆,未经许可,所有鸟类,爬虫类,鱼类或其他禽兽类不得带入展馆。

第十六条 办展方要按照登记时间如期撤展,不得擅自拖延。

第十七条 展厅不提供展品等各类展览物品的存放,凡是不属于展厅内的物品,请办展方和个人务必及时带离展厅。

第十八条 展览结束,归还展具需确保数量齐全、展具完好,并且物归原位,保证展厅墙面、地面完整,由于人为造成的遗失与损毁,办展方和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应急措施及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展览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的作品,学校有权及时撤出作品或停止展览。

第二十条 展厅使用结束必须按照展厅使用条件的要求做好展后卫生工作和展厅物件的常规恢复。如有不愿执行者、明确不负责任或更加恶劣的情况,教务处将会把情况进行备案,上报学校领导,根据不良情况的程度,进行分级处理:口头批评、责成清理卫生工作;全校通报。

第二十一条 展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盗窃、火灾等严重灾难,需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保卫处、教务处和派出所。由分管教务处的校级领导统一调度学校力量和协助警察进行补救、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展览主办部门、个人就原属展厅物件或展览过程中发生不易归属原因、责任的事件,由教务处汇报给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并且备案记录。

第二十三条 展出单位(个人)展出的作品均必须经过本学院的总支书记及院长的严格审查,要严把政治关,如出现意识形态问题,学校将追究相关展出单位(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